微博反腐的法制化路径新探

新闻界 / 2018年11月14日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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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反腐的法制化路径初探

梁芷铭 徐福林 曾栋梁

摘要 微博反腐早已“风生水起”,但法制规制依然欠缺。微博反腐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应有之义,不仅可以规范微博反腐,还可以全面推进反腐。应当科学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协同性,优化法律法规结构,完善程序性法律法规,并立足大数据平台,健全反腐联动机制,以促进微博反腐法制化达到更高的层次。

关键词 微博;微博反腐;法制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 A

法国革命家拿破仑曾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但是,拿破仑的民法典并不能阻止权力腐败的蔓延。权力腐败摧毁过不少的政权与国家,当然,也曾摧毁了无数的官员与普遍民众。当人们对权力腐败形成更深的认识,并有针对性地设计了种种法律制度,依然无法阻止权力腐败的发生。在互联网时代,聪明的人们发明了微博反腐,一时间,微博反腐风生水起,但法制建设却基本停留在前互联网时代。如果说拿破仑的民法典永存,那么,在互联网时代,在大数据时代,不能被摧毁的应该是微博反腐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微博反腐法制化的现状呈现

自2010“微博元年”和2011微博“井喷之年”以来,微博给不同领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反腐领域,这样的影响更是前所未有,主要体现为微博成为公众举报腐败行为、反映腐败问题的主阵地,在推进我国反腐败建设、促进公民权益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与微博反腐迅猛发展的网络反腐法制化建设却未能及时跟进,从而导致微博反腐法制的缺位。

(一)微博反腐现状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6月,我国微博客用户规模为2.75亿,网民使用率为43.6%,其中,手机微博客用户数为1.89亿,使用率为35.8%。而在2013年,微博用户还要多一些。借着微博的迅猛发展势头,微博反腐案例不断出现于网络世界,搅动着反腐格局。

与2010、2011年相比,2012年微博反腐更为突出。网民对腐败不再局限于言语抨击与评论,而是以前所未有的主动寻找线索,深挖事实,还原事件真相。在微博上,不论是“房叔”“房婶”“房妹”,还是“表哥”,雷政富“不雅视频”,都为公众知晓、谈论,都成为微博反腐的重要事件。除此之外,媒体人罗昌平举报刘铁男、安徽利辛县国土局周文彬在微博“自首式举报”、湖南省纪委官员陆群举报原国家食药监局局长邵明立等事件更是刷新了微博反腐记录。据统计,2010年,影响较大的反腐倡廉舆情事件77起,2011年为78起,2012年增至105起,与此同时,2012年影响较大的反腐倡廉舆情事件的媒体和网民关注度也在上升。2012年,微博、博客或论坛对反腐的回应比例为20.8%,高于2011年的12.9%和2010年的5.9%,体现出“迅速、直接和高效的特征”,微博反腐在2012年“进入成熟阶段”。

(二)微博反腐法制现状

目前,虽无微博相关活动的单独立法,但就整体而言,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网络法律制度体系,在对微博相关活动进行约束或鼓励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权益得到保护。

1.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52条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坏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第35条和41条则明确规定了这些自由和权利。具体而言,包括“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包括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包括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事实上,这是宪法第2条精神的具体体现。宪法第2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据此可以认为,微博反腐是公民在“行使自由与权利”,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应有之义,而微博反腐在是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具体体现。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因而,可以把宪法第2条、第35条、第41条和第51条认为是微博反腐的宪法依据。

2.法律层面。与微博反腐紧密相关的是有《刑法》《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侵权责任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等法律。具体而言,《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事实上是对微博反腐划定了界限,也即不得借微博反腐之名“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得“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这些规定又很容易成为被举报者报复举报者的依据。

3.司法解释层面。主要有《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2013),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法律解释。此司法解释刚出炉,便引起社会各界热议,而微博反腐也因此而变得更为谨慎。

4.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主要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等。这些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规定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5.地方性法规层面。主要有《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2011)、《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2005)、《吉林市网络新闻监督管理条例》(2005)、《贵阳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2012)和《株洲市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2008)。其中,《株洲市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是国内首个网络反腐文件。

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微博反腐有着确切的宪法依据,但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则大多附属于相关网络法律法规,且未获得独立的地位。实际上,目前的网络立法和网络反腐立法尚存许多不足,这就意味着微博反腐并未获得完全的法制支撑。

二、微博反腐法制化的价值判断

史学名家阿克顿认为,权力是引起人类腐化堕落和道德败坏“最多和最活跃”的因素,而微博反腐在于揭穿权力的腐化,使权力不再腐化或者使之维持在最低限度。在微博反腐过程中,微博发布者和被举报者及其所任职机构均深陷其中,而作为转发、围观、点赞和评论的旁观者也不同程度上受微博反腐信息及其过程影响,可以说,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机构,无论是现实生活世界还是网络虚拟空间,生态都会因微博反腐而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因而,微博反腐法制化的价值是不言而明的。

(一)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同时,“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习近平总书记在这里强调了依法治国和宪法的关系,也指出了依法治国与公民权利的联系,而实际上,微博反腐有着确切的宪法依据,且是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具体体现。

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实体性原则(价值原则)和形式原则,前者指“法治国家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如生存、安全、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共同福利、正义、和平和发展等,后者指“实现法治目标时所必须确立的形式程序”,目的是为了“有效实现法治”,防止公民滥用权利和防止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就微博反腐而言,其在本质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一种行为方式”,其参与特点是“能够更加自由快捷地行使赋予的言论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揭发、结社集会等民主监督权力”,进而对“公权力的运行及其可能衍生的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由此可见,微博反腐和依法治国并不矛盾。一方面,微博反腐使得一些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曝光,使滥用公共权力、失职渎职、知法犯法和徇私枉法等行为曝光,但微博反腐并非停留与此,而是借曝光这些现象和行为以引起人们对依法治国的重视以及切实落实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期待能有效实现法治。另一方面,在微博反腐过程中,公民的生存与安全、自由与平等,社会正义与发展、共同福利,国家民主与和平等法治国家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也将逐渐得以实现。所以,无论是就价值追求而言还是就形式程序而言,微博反腐都契合于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二)规范微博反腐的必然选择

微博反腐通过曝光贪腐官员把社会公众带入了政治场域,也释放了社会情绪,但正如有论者指出的那样,微博最重要的意义“不是它的政治参与功能,而是它解构严肃政治经济话题,并将其变成一场全民的狂欢”。因而,杨达才成了“表哥”,雷政富成了“雷冠希”,蔡彬成了“房叔”……被曝光的贪腐官员纷纷被网民冠以各种“雅号”,甚至连他们的长相也难逃网友的恶搞。当然,这仅仅是“全民的狂欢”的一部分。实际上,微博反腐并不能完全承载丰富的严肃话题,人们更愿意借此制造“狂欢”并在乐于“狂欢”中得到满足。微博反腐法制化并不是要对网络虚拟世界和微博平台形成绝对性的管制和控制,而是使之能承载起丰富的严肃内容与主题,引导受众突破“狂欢”层面而深入反腐机理乃至国家治理。在这个意义上,法制化是规范微博反腐的关键途径。

网民的“狂欢”,固然与“狂欢”的内容直接相关,同时,也与微博这一舆论场分不开的。“微博是个多元的舆论场……一些不好的微博信息出现的同时,通常会伴随着各种批评性的其他意见”,但是,“比起传播谣言的能量,微博的纠错能力和自净化能力更为强大。”可以说,微博实现纠错与自身净化的过程也是微博反腐得以规范发展的过程。就目前来看,微博“虚假信息过多”,微博反腐“运作流程不健全”,并存在“非理性倾向”,这尤为需要加快推进微博反腐法制化。在法制化状态下,微博反腐依据的就不再是松散而不严谨乃至相互制肘的法律法规条文,而是立足于宪法的明确授权与完善的法律体系的约束,不仅微博发布者无法规避法律的约束,而且被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也得到维护,不仅使微博反腐更好地排除虚假信息和网民非理性的干扰,而且使相关流程得以规范,确保被举报者相关信息的及时公开或澄清,而不至于使微博发布者的举报不了了之。

(三)全面推进反腐的体系构建

迈克尔·约翰斯顿认为,“软弱的制度不仅放任公民和官员寻求非法利益、逍遥法外,而且当人们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寻求保护时,这种制度刺激了更多的腐败。”腐败,并不是当今社会语境的新话题,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可以说,有权力存在的地方,就有可能发生腐败。腐败,似乎是人类社会发展、公共权力运行和国家治理无法摆脱的魔咒。

与腐败相对应的是反腐败。无论是相关制度设计,还是廉政文化建设,无论是公共领域品德的培养,还是私人领域的品德修养,都可在不同程度见到智慧的人们反腐败的努力。而随着网络深入生活和微博的勃兴,微博也成为反腐败的利器。至此,腐败不仅在现实生活世界遭到各种制度的“围攻”,而且在网络虚拟世界也为民众广泛鞭挞与揭露。

以技术优势为支撑,微博传播突破“点对点”传播的局限,形成“点对面”的即时传播,借助“叠套的复杂社会关系”,以及“博主和粉丝”的认同、欣赏关系,微博传播形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改变着传媒生态、社会生态和政治生态。在微博反腐过程中,官员的贪腐行为被公之于众,对官员而言,这既是教育也是警醒,而普通民众也因此而获得了谈资,并在传播信息、参与评论,以及沉默围观中得到前所未有的快感。但是,这并不是微博反腐的全部意义。我们知道,在微博反腐发布信息的同时,往往伴随着网民的评论——既有制度方面的建议,又有人性的反思,既有对现实的批评,又有对历史知识的普及,等等,这些将在有意无意中给受众带来新的视域,使他们不再局限于腐败现象和行为和本身,而是更多地思考与腐败相关的元素。当民众走向普遍反思,对相关制度设计、廉政文化建设、权力配置、政府与市场关系等议题有了更多更深的思考与认识,我们相信,破解腐败这一全球性难题会出现新的面貌。

三、微博反腐法制化的困境分析

自20世纪初清末新政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始,中国便开始了法制化进程。经过几十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中国法制化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层次。但正如美国哈佛大学著名中国法研究专家安守廉(William P.Alford)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在立法、法律执行和司法体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多成就,也有不少挑战。这其中的挑战,当然包括微博反腐法制化存在的困境。

(一)法律法规协同性欠缺

协同,一般是指不同行为主体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和共同责任,为达到共同目标而形成的协作关系。在法制视域中的协同,描述的是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在理想状态下,法律法规具有高度协同性,不仅不同的法律部门能顺利地单独发挥作用,而且不同的法律部门也能无障碍地共同发挥作用。

简单地说,法律法规的协同性可以表现在三个层面:一是法律部门之间的协同性,二是现行法律法规与旧的法律法规的协同性,三是现行法律法规与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性。但就目前法制体系来看,这三个层面的协同性都有不同程度的欠缺。就不同法律部门层面而言,虽然上至宪法,下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微博反腐,但在微博反腐这一问题上,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协同性并不突出。另外,与鼓励性、引导性、保护性条文相比,法律法规管制性条文占有明显优势,以致微博反腐颇有“寸步难行”、动辄得咎之感。

就现行法律法规与旧的法律法规层面而言,虽然根据互联网的发展态势出台了一些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一些部门规章进行了修订,但实际上,并未形成独立的微博反腐立法和网络反腐立法,以致微博反腐依附于网络反腐之下。而相关上位法立法和修订也较为滞后,以致现行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微博反腐的实际需要。也即新的立法与法律法规修订并未跟上微博反腐快速发展的步伐,并未全面承接旧的法律法规所体现的法治精神。

就现行法律法规与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层面而言,虽然对互联网立法有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成分,但实际上相关借鉴极其有限,远未适应当前互联网发展以及反腐发展的需要。美国自1994年至2007年,共有167部互联网法案,其中10部法案为对互联网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直接立法,其余157部为间接立法,其中,促进类法案占到了91%,而规限类法案只占9%。这远非我国当前互联网立法可比。据有关研究者统计,截至2012年底,在我国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中,属专门法律的仅有3部,相关法律21部,行政法规51部,而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的部门规章达843部,司法解释则有43部。由此可见,当前的互联网立法主要集中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远不足以有效解决复杂的互联网法律问题,更谈不上有效应对微博反腐带来的诸多问题。

(二)程序性法律法规缺失

实体性法律法规和程序性法律法规是实现微博反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就目前来看,在微博反腐问题上,与实体性法律法规协同性欠缺相伴随的是程序性法律法规的缺失。简单地说,目前并无专门规范微博反腐相关过程的程序性法律法规,通常情况是,被举报者、被举报者所在单位成为强势的一方,而微博发布者和参与评论、转发相关信息的网民称为弱势的一方,难以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受到公正和公平对待。

微博反腐程序性法律法规缺失,首先表现在法律层面上。就现行法律体系来看,程序性法律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一旦微博进入司法程序,就必须在不同程度上借助于这些程序性法律,但实际上,这些程序性法律并无专门关于微博反腐的条款。其次,在法规层面也无专门的程序性条文。这就意味着微博反腐进入司法程序后,将面临很大的困难。一方面,微博发布者、转发相关微博者的权益极有可能为被举报者借助手中权力侵害,而微博发布者和转发相关微博者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相应救济。另一方面,一旦微博发布者提供的是虚假信息或者有意歪曲事实,被举报者及其所在单位也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帮助,以致双方最终“相安无事”。如何才能使微博反腐相关的程序性法律条文融入现有的程序性法律,始终是微博反腐法制化弥补程序性法律法规缺失的关键环节。

(三)反腐启动制度不完善

微博裂变式传播信息,使微博反腐能在短时间内形成强大舆论压力,迫使被举报者及其所在单位和上级组织作出回应。但回应的速度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程度并不为社会舆论所左右。也就是说,微博反腐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为相关部门提供了线索,难以超越“爆料”这样的低级层次,而微博发布者扮演的仅仅是“线人”这一角色。甚至可以说,微博发布者所做的即是相关纪检部门本应完成的工作,而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些信息。如此一来,无论是微博发布者还是相关纪检部门都处于极为尴尬的位置:若微博发布者不公开发布相关信息,是否意味着相关纪检部门从未知晓相关官员的贪腐?或者相关纪检部门已经不同程度地失效,以致难以掌握相关官员的贪腐状况?或者相关纪检部门本无意反腐,而仅是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而不得不反腐?或许,我们应当承认相关纪检部门确实存在不足之处,以致需要借助微博反腐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网络传播“重新建构了公共领域”,这对现代社会中政治权力“在国家机构水平上的获取方式、实施方式以及维护方式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但就中国而言,微博反腐所带来的这样的影响还远未出现。因为与微博反腐相关的反腐启动机制有着明显缺陷。一方面,如前所述,相关纪检部门何时回应和以何种方式回应相关微博信息尚无法定,而完全取决于纪检部门本身,一旦相关纪检部门受到更高一级权力的影响,则极有可能无法启动相应的反腐工作,而微博反腐此时则更容易成为权力借助法律打压的对象。另一方面,相关纪检部门借助微博信息介入反腐的过程并非透明可视,公众与社会舆论无从知晓,亦不能施加任何影响,更不能借助微博平台发言妄加揣测。另外,互联网信息传播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微博发布者为了逃避被举报者的报复往往选择异地发布微博,但究竟由哪一方第一时间介入微博反腐亦无法定,这实际上为被举报者及其所在单位掩盖事实、销毁证据与逃避责任提供了条件,也使微博反腐增加了难度。

四、微博反腐法制化的路径优化

冈纳·缪尔达尔认为,“腐败行为对任何实现现代化理想的努力都是十分有害的。腐败盛行造成了发展的强大障碍与限制。”腐败似乎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难题,但人们从未在腐败面前放弃过各种努力。在微博迅猛发展和微博反腐逐渐步入成熟阶段的当下,积极探索微博反腐法制化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科学立法,增强法律法规协同性

自《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提科学立法后,中共十七大和十八大都先后重申了科学立法及相关内容。著名法学家江平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既然已经成为独立于社会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那么,社会也必然要有相应的力量来制止国家滥用自己的权力。”那么,科学立法,继而促使微博反腐法制化则无疑是“制止国家滥用自己的权力”的极为重要的一方面。关保英认为,科学立法是“一国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价值判断标准之一”,涉及“立法权的专属性”、“立法过程的有准备性”、“立法事态的法调整性”和“立法行为的程序性”等问题,他认为,“法律形式的相对吸纳化、立法逻辑的自下而上化、立法视野的全球化、立法案形成的专业化、立法效果的社会反馈化”是必不可少的。就微博反腐法制化而言,科学立法也应普遍关注以上所列诸元素,不断增强法律法规的协同性。

首先是增强不同法律部门的协同性。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必须进一步落实宪法关于公民自由与权利的相关法律条文,使之在法律法规中得以体现并通过法律法规维护之。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微博反腐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精神相违背或相抵触。这是基本原则也是最高原则。在此基础上,清理现行法律部门中与微博反腐相关的法律条文,剔除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相互制约的条文,使与微博反腐相关的法律条文自宪法以下保持协调与连贯。

其次是增强现行法律法规与旧的法律法规的协同性。新旧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司空见惯,但现行法律法规必须全面体现旧法律法规所承载的法律精神和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同时,废除和修订陈旧的不合时宜的法律,或者对微博(网络)反腐单独立法,或者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增加微博反腐相关条文,使之适应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反腐工作的需要。

再次是增强现行法律法规与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性。这主要是对国外相关法律的移植。阿兰·沃森认为,法律移植,也即一条法规或一种法律制度由一国、一民族向另一国、另一民族迁移,这“一直是屡见不鲜的”。虽然法律移植曾因多种因素影响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迈步,但在全球化时代中,法律移植已经没有太多的障碍不可逾越,相反,它在这个时代变得比以往任何时代都强烈。一方面,要立足微博反腐与网络反腐,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移植是否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明确微博反腐与网络反腐法律移植的对象,把握移植的规模和方式。同时,要注意借鉴以往其他法律部门的移植经验,以使移植而来的法律法规尽快满足微博反腐的需求。目前,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在互联网立法方面有着长足的优势,如果能审时度势从这些国家移植相关法律,我们相信,微博反腐及其法制化会取得新的进展。

(二)优化法律法规结构,完善程序法规

美藉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Hans Kelsen)对法律的结构问题有着深刻的关注,继他之后,最关心法律结构的学者是拉兹(Joseph Raz)。他认为,“法律不能被认为是一大堆零散的东西的组合,而是一种合理的组织良好的不同法律类型的结构,其中各个部分都以正当的标准方式相互联系起来。”本文所指称的关于微博反腐的法律法规,同样不能被认为是“一大堆零散的东西的组合”,各部分之间同样是“相互联系的”。或许就目前状况来看,各部分确实“零散”,甚至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也不是什么紧密,但在微博反腐进程中,我们所要克服的正是其中的“零散”与不是太紧密的“相互关系”。

首先是优化法律结构。一方面,改变当前互联网立法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比重过大的状况,增加专门法律数量,增加相关法律数量,增加互联网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比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增加与微博反腐有关的法律法规,尤其要改变引导性、鼓励性和权利性条文比重过低的状况。

其次是完善程序法规。一方面,完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现有程序性法律法规,增加与微博反腐相关的法律条文,使之对微博反腐有所促进性而非形成制约。另一方面,可以考虑立法,也即专门针对微博反腐或者网络反腐的程序法。如果前述两方面均无法实现,则应当在相关法规层面增加程序性法律条文,以便从法律程序上保护微博发布者、参与评论者、转发者以及被举报者及其所在单位的权益,乃至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

就目前微博反腐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管制多于引导,压制多于鼓励,这显然意味着立法之时,“管制”和“压制”均有高度的“正确性”。但实际上是不是如此呢?“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准备证明它所做的任何事情的正当性,特别是当它限制公民自由的时候”。而实际上,在微博反腐上的“管制”与“压制”即是典型的“限制公民自由”。那么,如何才能使宪法赋予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得到切实维护?显然,优化法律法规结构,加快完善相关程序性法律法规,乃至充分强调程序正义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立足大数据平台,健全反腐联动机制

大数据是指“大小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作的抓取、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群”,这意味着大数据会因部门和行业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并且,大数据的“量”始终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信息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增加。如今,无论是人们的日常生活,还是微博反腐,无论是商业销售,还是公共政策决策,都已经与大数据分不开了。我们相信,建立大数据平台能使微博反腐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并带给民众和政府新的期待。

大数据的“量”对微博反腐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在我们看来,至少以下这些数据对微博反腐有非凡的作用:官员的收入、房产数量、消费需求与行为、日常行程、和家人相处的时间、结交的新朋友及其工作性质、官员经手的项目及规模、亲属的工作性质与岗位分布、女性朋友的数量。除了大数据的“量”之外,更为重要的是经由大数据而揭示的“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大数据面前,对“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寻求已经让位于对“事物之间的相关关系”的寻找,实际上,“事物之间的相关关系”并不能准确揭示为何发生某事,但却能“提醒我们这件事正在发生”。那么,能否建立一个数据平台,使包括这些信息在内的更多信息为纪检部门或者司法部门掌握。当然,这一数据平台并非完全封闭,也并非受到极少数人的掌控。当这一数据平台正常运转,无论是纪检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可在第一时间抓取相关数据与微博发布者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相信这样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微博反腐的效率。而在完善的新闻发布机制辅助下,公众不必等待太久就能知晓真实情况,这至少在很大程度上为微博反腐提供了相当的透明度,而不致于使被举报者及其所在单位隐瞒信息,乃至反诉微博发布者造谣或者借此打击微博发布者、微博转发者和评论者。

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反映着舆情和民意,记录着民众的思想言论、情感情绪和行为轨迹,大众的“需求、诉求和意见”在相互之间完全可视,就连整个政府机构的意见与姿态也完全可视。我们有理由相信,智慧而又具备良心、追求正义而又正直的掌握权力者,能真实认识到社会大数据平台上卷起的风云及其伟力。是的,重要的是“如何处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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