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地说
陈力丹
2014年4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发生城管与市民间的群体性事件。关于此事,综合各位目击者的说法,最初的情形是:城管在粗暴执法时,有一过路人黄某拍下此情景。城管人员先用拳头击打这名男子,将其打倒在地后改为用脚踢,男子吐血。打人者没有使用其他工具,用拳头不停击打黄某,黄某蹲下躲避袭击,打人者便改用脚踢。其中一人穿着皮鞋,一脚踢在黄某的胸部,我看到他被踢得吐血。他被打晕,脚也在抽搐。5个人围住黄某,其中2人穿着城管制服,另外3人穿便衣。在黄某被打倒在地昏迷之后,穿着制服的城管队员跑掉,没穿制服的打人者则遭到周围人的围堵,随后人越聚越多……
很快,上传的现场录像在网上显现,这是从高处拍摄的。细看录像,虽然人数上千,但十字街头的街区狭小,里三层外三层的,真正看到里层具体冲突情景的人并不多。外层的大多数人有说有笑,很多举着手机拍照,外层的人甚至不知道最内层发生了打砸车辆和对城管雇佣的搬运工的殴打。在最内圈,几个身份不明的人手舞棍棒和砖头进行打砸,后来他们喊叫着把前来救护伤员的救护车推翻,视频中传出整齐的“1、2、3”口号声,说明至少这件事情上是有人指挥的。
无数不相识的人聚集到一起了,多数人并不了解真相,但各大网站的新闻随即造就一种媒介“真相”,因为大标题告知网民:“城管打人遭群众千人围攻”。
一、各门户网站采用“城管打人遭群众千人围攻”的标题,对基本事实叙述不准确
根据前面提到的录像显示,事发当日各大门户网站的新闻标题“城管打人遭群众千人围攻”,没有客观、平衡地展现事实。这个标题按照以往城管打人的传媒报道老套模式设计,将这一冲突简单描述为一场官民对立事件,误导网民,没有准确地表达事件的基本情况。
事情远比标题叙述的复杂。从标题表达看,城管打人在先,群众围攻当然属于正当防卫。苍南县的城管确实打人了,但“遭群众千人围攻”就不对了。“群众千人”中的绝大多数人只是围观而不是围攻;打人的城管雇佣的搬运工(后面暂且把他们称作“城管”)后来遭到一小群不明身份人的群殴,其被打程度不亚于他们此前围殴拍照的过客黄某。各大门户网站承担着在向公众告知真实新闻的职责,在这次报道上,网站没有真实地再现事实。
冲突性事件中,至少有两方,有时还是多方参与冲突。冲突是新闻价值的要素之一,具有冲突因素的事实一般具有报道的新闻价值。但因为冲突有多方参与并形成,传媒报道冲突事件,从标题到行文,都要十分谨慎,一定要多方采访,相互印证,平衡地报道事件的前因后果,做到公平、公正。新闻标题是窥见新闻整体的窗口,叙述文字要摆平各方,因果关系一时难以确定的,不要抢先报道,重报事实,慎报因果,这些都是冲突事件新闻标题设计的要领。关于苍南事件,可以使用这样的文字:浙江苍南县城管打人后又被打,上千群众围观。“又被打”回避了主语,因为打人者是什么人不清楚;不宜先入为主地说“群众”打了城管。
二、没有派出记者到现场的传媒,如何报道真相难辨的黄某伤势
我查看了4月21日前后关于这一事件的传统媒体的报道,关于黄某伤势的描述,分寸的把握上差异较大。新华社转发苍南新闻网发布的消息说,城管执法粗暴,“黄某刚好路过此地,并用手机进行拍照,在执法人员要求其停止拍照行为无果后,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黄某受伤,引发附近群众的围观。”县里的110警察及时赶往现场进行处置,120第一时间将黄某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黄某身体无大碍,情绪稳定,继续留院观察。”
《温州商报》关于黄某的伤情,是这样报道的:医生披露,被城管殴打的民众黄某肺部有挫伤,颅骨可能有骨折,下肢活动较差,神志较刚送到时略有好转,但仍不清醒。
新华社转发苍南新闻网的消息,是一种客观转述,不能担保转述的是真相。没有派出记者到场的传媒,采用这类新华社转发某地新闻网的消息时要小心,尽可能再搜索一下关于这一细节的说法。如果发现明显不同,应该两面报道,不宜只采信一种说法,以防备可能造成的报道失实。
这次报道苍南事件,很多传统媒体关于被打城管的伤势描述得很惨很详尽,而对被城管打伤的黄某的伤势,多数单方面转述苍南新闻网的说法,不仅“身体无大碍”,而且“情绪稳定”。苍南官方网站强调黄某“情绪稳定”令人质疑其潜在的导向。如果传媒习惯于平衡报道冲突性事件,就不会满足于苍南网的这种说法,会追寻细节真实。简单照发新华社转述苍南网的报道,报道失衡了。
三、在事实不清楚但有录像为证的情况下,如何恰当使用“群众”、“歹徒”、“暴徒”等名词表达社会行为
关于被群众围堵的几个没有跑掉的“城管”,有的传媒这样报道:“他们跑上一辆大巴,想要开车离开,但是人群将他们围住,群众把车胎的气放掉,打人者无法离开现场。将打人者堵在车里后,群众持砖块、木棍等砸破了车窗、车门,导致车内几人受伤。‘城管被群众打伤后不能动弹,救护车来了之后,在救护人员将伤者抬出时,群众开始踢救护车,把救护车推翻了。”
“群众”在中国现代汉语的语境里是正面概念,把这些打人和毁坏公物的人称为“群众”,显然概念使用不当。在不清楚这些人的情况下,使用“暴徒”、“歹徒”这些明显贬义的词汇也不够谨慎,可以使用诸如“不明身份的人”、“推翻救护车的人”这类中性的表达。后来查明,这些人均不是有正当职业的市民,而是社会游手好闲之徒,他们打人和毁坏公物,根本不是出于正义,而是借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
四、传媒的职责在于追问事实、怀疑“价值”
4月21日,是传统媒体集中报道浙江苍南事件的一天,不少媒体就此做了文字和视频报道,发表了重头评论。我看了几家报纸,感到传媒多少仍然囿于以往关于城管与公众冲突的报道模式,本能地站在公众一边加以渲染。其实城管也是底层的社会群体,都是老百姓,只是社会分工不同罢了。
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件事情,而我们的传媒报道在类似事件的报道上,容易形成类型化的报道模式。典型报道如此,现在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也形成了套路,而且传媒通常本能地站在冲突中相对弱势的一边,因为这样容易博得同情和更多的关注。在情感的感染方面,确实有这种心理现象。但是传媒是社会公器,不能仅仅为了博得眼球而摒弃客观、平衡的新闻从业准则。传媒的职责就在于追问事实、怀疑“价值”。如果要说传媒的职业本能,那就是客观、平衡地追问事实,而不是本能地站在弱势一边,看起来这很有正义,其实带有潜在传媒的利益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