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过程中一些问题的探讨

中国科技纵横 / 2018年09月09日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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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隋

摘 要: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适用范围、辨识单元划分方法、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准确性、重大危险源分级校正系数α的选取等方面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分别进行讨论,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

关键词: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

中图分类号:X9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8)15-0205-02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重视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2000年颁布了第1个关于重大危险源的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该标准于2009进行了修订,现行的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同时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这些标准和法规的出台对我国重大工业生产事故预防控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的推行和实际应用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重大危险源的适用范围,辨识单元的划分方法、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准确性、重大危险源分级校正系数α的选取等。这些问题使得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政府监管部门在最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评价机构在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价认识上存在一些分歧。

1 实际应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分析

1.1 重大危险源适用范围的一些特殊情况

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2009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和组织;不适用于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不适用于军事设施;不适用于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除外;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不适用于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实际工作中,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场地内转运危险化学品时是否纳入危险化学品辨识就会遇到分歧。以转运硝酸为例,罐装硝酸通过铁路运来然后再通过公路转运出场地,按照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可采用对装对卸作业,必须设置装卸中转设施,罐装硝酸由铁路运入场地需先卸入中转罐内并静置一段时间,然后再安排装入汽车罐车运出场地,这期间或长或短都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这个过程可以理解为一种临时的储存,而且涉及到装卸车作业,应该纳入辨识的范围,也可以理解为这只是铁路运输与公路运输之间的中间转换作业,本质上还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不应纳入辨识的范围。为了避免这种歧义,建议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适用范围针对此类情况可以做更明确的说明。

1.2 重大危险源的单元划分

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2009中,对单元的定义是: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和(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在实际应用中,一些大型生产经营单位的装置或设施连续分布,某些装置或设施之间的边缘距离超过了500m,此时按照定义来划分单元往往就会出现分歧,而不同的单元划分直接影响到重大危险源的数量以及分级结果。比如一家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如果划分为1个单元可能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如果划分为3个单元则可能分别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等级不同,随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和重大危险源管理上的要求也会不同,若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结果比实际风险偏高,会增加企业安全资金投入成本和安全管理成本,若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结果比实际风险偏低,则不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因此,科学合理的划分单元特别重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0号)的解读中指出,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如图1。

因此,建议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对单元的划分方法可以做出更细致更明确的说明。

1.3 重大危险源辨識的准确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来辨识的,除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外,还有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本)、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也是辨识的重要依据,而上述目录和标准中所列出的物质的名称并不完全相同,在某些物质的辨识上就可能出现不准确的情况。以环丙胺为例,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本)中未单独列出环丙胺,此时可能因为经验不足而将环丙胺撇出辨识范围,实际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本)中序号2828所对应的是“闭杯闪点不高于60℃的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中第七条指出: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环丙胺是属于闪点-26℃的易燃液体,按此判别就应当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同时,胺类易燃液体也是属于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列出的危险货物,通过仔细辨别不难发现,环丙胺应当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范围。因此,要提高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准确性,除了查阅相关的国家标准、技术标准外,还应当收集化学品的具体信息包括名称、数量、浓度、状况、分布以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1.4 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中校正系数α的取值分析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校正系数α的取值是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5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来确定,常住人口是一些统计中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算家庭常住人口。按照常住人口的统计概念,重大危险源厂界周围500m范围内若是有其他工矿企业、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等,此时工矿企业、服务设施、公共设施内的人员(包括上班的人员和流动人员)不能作为常住人口统计。而对一个企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不仅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同时也是为了保障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0号)的解读中也指出:α的引入主要考虑到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对周边环境、社会的影响。周边暴露人员越多,危害性越大,引入的α值就越大,其重大危险源分级级别就越高,以便于实施重点监管、监控。因此,只是统计常住人口的数量不能客观的反应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对周边环境、社会的影响,对周边500m范围内可能暴露的人员均纳入统计的范围更合理。

2 结语

通过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析讨论,提出几点建议:

(1)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适用范围中,针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的中转活动这一特殊情况是否纳入重大危险源辨识做出更明确的说明。

(2)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的划分方法做出更细致更明确的说明。单元划分直接影响到重大危险源的数量以及分级结果,随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和重大危险源管理上的要求也会不同,因此,科学合理的划分单元特别重要。

(3)重大危险源辨识前必须全面的收集相关的资料,以提高物质辨识的准确性。除了查阅相关的国家标准、技术标准外,还应当收集化学品的具体信息包括名称、数量、浓度、状况、分布以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4)对重大危险源分级中校正系数α的取值标准做出更合理的规定。校正系数α的取值只是统计常住人口的数量不能客观的反应重大危险源發生事故对周边环境、社会的影响,对周边500m范围内可能暴露的人员均纳入统计的范围更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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