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新规能结束政务云项目报价乱象吗?

蛇叔画足 / 2018年10月19日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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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招投标项目低价现象频现

招投标项目,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的参与方最怕的情况之一莫过于恶意低价方的搅局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有偿,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因此,按照法律条例的规定,在实际的招投标案例中,一些所谓的打着业务模式创新旗号的投标,不管怎么狡辩,不正当竞争就是不正当竞争,毋庸置疑。但是,这样一些不正当竞争的做法,恰恰是在一些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的地方政府部门的项目上屡屡出现,而参与招投标项目的企业,往往也更多选择是对评标结果的无奈接受。

简单回顾一下地方政府的政务云项目招投标,我们就能看到一个比一个做法奇特:

1、2016年4月,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了温州市府办政务云平台(重)项目的中标结果,预算金额为100万元的采购项目,最终被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1元的价格中标。

2、2017年3月,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第2017-10075号信息——上海市电子政务云服务中标公告”显示,这个预算金额为12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项目,由上海移动+云赛智联、中国电信同时中标,总中标金额为“0万元”。

3、2017年3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厦门务实-公开招标-2017-WS034厦门市政务外网云服务公告,公告显示腾讯云以0.01元中标。而其他四家企业的招标价少则170万,最高是309万。该项目预算为495万元。

4、2017年6月,连云港市大数据中心一期工程(市政务数据云计算平台)建设服务项目开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0元中标。最富有戏剧性的是,本项目中国 移动报出了0.01元的报价,似乎志在必得。但最终不敌电信终以0元的绝对优势成功中标。

二、财政部出台新规规范政府招投标项目报价乱象

针对低价中标的乱象,人民日报先后两次发表了相关评论:

2017年5月31日,在评论版《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一文中指出:一般情况下,按照市场规律,招投标中的投标价或中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然而在现实中,部分招标单位在招标环节忽视质量要求,唯价格论,造成中标价低于甚至远低于成本价。这些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企业,为获取利润,只能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以牺牲产品质量来弥补亏损,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执法检查中,一家曾经获得过“政府质量奖”的线缆企业直言:生产企业没有利润空间,被逼得偷工减料,突破底线。事实上,因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不过关,甚至酿成安全事故的案例,并不鲜见。这在西安地铁中使用劣质电缆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

2017年6月26日,在产经广场版《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一文中引用了一些企业家的观点,最具代表性的有: “一些地方的招投标制度可谓‘简单粗暴’。只要‘最低价中标’原则不变,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百年老店!”一些地方和国企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重价格、轻质量”的指挥棒,不符合新发展理念,阻碍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等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这种情况,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信新规能够对低价乱象能够起到一定的遏制效果,至少在制度层面上有了改进。

《办法》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办法》第六十条,是本次修订的最大点,从内容可以看出,是直接针对在政府采购中普遍存在的低价特别是恶意的低价的情况的。

因此,在制度更加完善和信息更加透明公开的情况下,至少有对政府采购的招投标乱象有一个比较好的遏制效果预计。

三、从根本上改变最低价中标的情况,仍然任重道远

就如同人民日报6月份第二篇针对低价中标的文章中所提到的那样,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因此,将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办法》,是否能够从根本上改变最低价中标的情况,这对于大多数参与过招投标项目的人来说恐怕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毕竟,我们现在其实往往缺的不是法律法规,而是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否则,就算按照原来的招投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以政府政务云为集中代表的一元钱、一分钱甚至零元钱中标的乱象,就有足够的理由叫停,废除中标结果。但实际上却屡屡出现令人大跌眼镜的情况。

同样的道理,《办法》第六十条关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的报价的,对合理性提供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种情况取决于评标委员会,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一个问题。对于评标委员会,还有必要考虑引入终身问责的相关机制。从实操的角度来看,证明合理性也是一个比较主观的判断标准。

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最低价中标的情况,仍然任重道远,虽然有更加透明的舆论监督,但是,参与投标的企业面对低价,敢于主动积极申诉也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力。

而至于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之一,面对低价报价的诱惑,能够主动提出质疑,更是一大考验,对此,也需要引入必要的监督机制才行。毕竟,从政务云项目的案例来看,政府采购对于低价的喜好还是比较明显的。

总之,希望在《办法》实施后,至少不再出现或者少出现1元、0.01元或者0元的中标者的新闻。

【文/笨手蛇,仅用于所授权平台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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