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共享单车到共享睡眠,是不是只要打着共享旗号就该一律包容?

李俊慧 / 2018年06月14日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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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从共享单车,到共享充电宝,从共享篮球,再到共享健身舱,共享经济似乎停不下来了。

虽然各类打着“共享”旗号的项目很多,但是,哪些项目算是具有共享特征的新业态,哪些只是徒有其名或借势搭风,这确实是个令人挠头的难题。

更重要的是,对有关部门来说,是不是只要打着“共享”旗号,就一概应予以包容?

真共享还是伪共享:既要看服务形式,也要看服务内容

当前,最具争议的共享项目莫过于“共享雨伞”,在降雨频次较高的城市,这类项目似乎对当地用户有一定价值,但是,从雨具周转来看,它实际的周转频次并不高。

由于共享雨伞的收费模式也是“押金+租金”的方式,但雨具本身造价并不高,很多共享雨伞收取的押金甚至与雨伞造价相当。

对于没有固定还伞点的共享雨伞项目来说,到底是共享雨伞还是变相销售雨伞,本身是存在一定疑问的。

此外,更重要的是,从共享雨伞项目经营者来说,它可能会拿伞面的广告投放与一些企业谈商业合作,简单说,它把共享雨伞当作一定的媒介或形式用于企业商品或服务推广、展示。

这时候的共享雨伞投放到底是基于公益性分享,还是商业性投放?抑或共享雨伞属于变相从事广告发布业务?

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共享雨伞的投放监管,除去涉及押金资金安全外,还要考虑其刊登的广告是否涉嫌违法。

比如,按照《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对于虚假广告甚至违法广告,属地工商部门负有监管职责。

共享需不要设准入:取决于所谓共享项目的本质是什么

共享睡眠舱一度曾经引发大众关注,但是,其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卫生问题也不容忽视。

以北京为例,按照政府规章《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以“计时休息”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都属于“旅馆”。

从事该业务,需要经营者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而这也是共享睡眠舱刚面世不久即被约谈的关键所在。

因为相关经营者并未取得该许可,就擅自开始从事经营服务,按照《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可以说,很多共享项目虽然打着“共享”的名义或旗号,但实际从事的是传统服务,比如“计时租赁”或“计时休息”,那么,如果所涉领域已有前置准入许可设置,那么,相关经营者就推出相关服务或产品前,就应该先行获得相应的许可,否则,就涉嫌违法、违规经营。

简单说,不是打着“共享”旗号或名义,所谓项目就一定属于共享经济业态,也不是只要打着“共享”旗号或名义,相关部门就应一概包容。

还是要回归到服务本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应职责,加强监管,如涉及需取得许可准入的,未取得许可准入的不得从事经营;如不涉及许可准入,则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适时明确监管政策,让新业态可以更健康的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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